2011/06/28

Android Market 槓上台北市政府之我的看法

最近 Android 最夯的新聞就是台北市政府和線上程式商店蘋果 App Store 和 Google Android Market 槓上了,因為消費者法裡保障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蘋果可樂了,因為他們本來訂的是30天,縮短沒問題;可是 Google 就怒了:他們一直把無條件退費期間改短,現在的 15 分鐘是他們認為最合理的時間,因為要退的早在這個時間點內就退了。於是 Google 先開大絕:「大不了不在你台灣賣了」,隨即暫時關閉台灣市場的付費相關功能。北市府就怒了,馬上先罰100萬台幣,並在週四前下最後通牒若無改進繼續再罰。

新聞大概就是這樣了。首先大家要有共識,那就是猶豫期是一定要有的,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保障。再來要討論的則是長度,到底要多少才OK呢?太長一堆人爽完退貨,太短試都沒試到就結束,都是不好的。

Android Market 訂這麼短 15 分鐘猶豫期,是為了避免有人下載小遊戲或電子書、音樂等等,爽完後就退費的濫用。的確當你不小心買到了不想買的軟體,一定是第一時間按下退費,怎麼說也不必需要七天。不過請考慮以下情況:

A. 買了一款遊戲,結果他跟你說要先另外下載 1.2GB 的「數據包」才能開始玩。包載完了 15 分鐘早過了,結果連試都沒試到。能玩就算了,更慘的是說不定還不能玩?
B. 買了一款工具軟體,例如離線導航。我要在這 15 分鐘內馬上把設定弄好,馬上開車去外面繞一圈來試用,結果車才過一個轉角 15 分鐘過了,你卻連他的功能都還沒試到。

在這樣的情況下,15 分鐘一定是不夠的。

當然北市府所要求的七天,又太超過了:對於一個電器來說,我對它完全不清楚,也不知道合不合用,於是給的七天試用期,讓我能夠在這期間內確定是不是合用。不合用的話退貨了我也無法再用到這個產品。今天是軟體,智慧財產權物,例如電子漫畫好了,給你七天,我看大家 3 個鐘頭,更快 30 分鐘就看完一本了吧,趁還能退款趕快按下去,這樣就能免費看了。反正退回去之後我已經爽過了,這跟電器不在了我就不能享受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認為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一概而論套進七天猶豫期的。

所以有了間接的產物:試用/體驗版。沒錯,你在購買前可以先使用試用版,你覺得符合需要再買,這樣的話原本猶豫期要保障消費者的用意還是有達到。簡單說就是以後所有付費軟體都要提供一個試用版,先讓人能夠大略體驗一下完整版是什麼樣子,然後再決定買不買。這點微軟的 Xbox Live Arcade 就作的很足:每一款 XBLA 都有試玩版,你可以玩一下感覺一下,喜歡再付費解鎖。像網購食品,會有提供試吃包,七天內要退可以,你只能動試吃包,完整包不能拆封。避免有人七天內吃到肚子裡了剩一點點才來要求退款。

現在的 Android Market 軟體應該是沒有像微軟的 Xbox Live Arcade 一樣付費版都有提供試用版,我想微軟做得到,Google 應該也做得到。先作到這樣子再來設個退款 15 分鐘,我認為還不錯。套在前面舉的兩個例子:

A. 提供免費試玩版可以先玩第一關,喜歡再買完整版,這樣還可以不必再重新下載數據包。15分鐘內若真的後悔了可退款,反正完整版的內容還很多沒有讓人白白爽到。

B: 一樣提供試用導航,只能用數天,超過之後不能用 (畢竟賣點還是在導航,給你繼續用就不必賣了)。喜歡再解鎖時間限制。一樣 15 分鐘內若誤按或者反悔可以退款。

電子書/音樂呢?當然是一樣的,提供試聽版/試閱版,繼續看全文請購買。除非你能在 15 分鐘內爽完,不然其實保障了使用者誤按、後悔的猶豫決定。而消費者也已經藉由試用版大概知道適不適合。假如如果真的有那種 15 分鐘內就破完的完整版小遊戲,大家都破完就退款,那是不是就要把這個時間調短呢?當然不可能無限上綱。你反而要考慮這個遊戲適不適合收費,不然大家只會認為你隨便作個內容就想騙大家錢。或許作者可能認為他的遊戲真有付費價值,那他該考慮的,應該是如何讓消費者認為這不錯而留下而不會有爽完後按下退款的想法,不是一味的把猶豫期調短。難不成以後要調成 1 分鐘嗎?那以後會不會有「勇者 30」那種 30 秒遊戲 (半誤) 出來抗議 (大笑)

當然上面只是我的看法,情況會怎樣很難說。但最慘的就是 Google 真的「大不了不賣台灣」,讓大家繼續使用 Market Enabler 去國外購買。好一點的就是修改機制,至少不是 15 分,可能加個試用版機制或者稍微延長以反映我提到的 A.B.情況。最不可能的就是 Google 妥協七天,這樣大家都要七天內爽完就退費了,我說真的。

2 則留言:

  1. 七天的問題是在於現行的消保法就只規定這樣一個時間沒有任何例外,跟先前撿到錢都可以依民法要三成的意思一樣…據說消保法最新的修正草案有要排除下載販售的適用,但若完全排除顯然就中了現在Google的15分鐘的陷阱。能夠提出來大家吵一吵後得到一個符合現況的妥協方案是最好的啦,若是中華民國政府直接對15分鐘孬掉就是喪權辱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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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道理。法律沒有妥協,所以不是Google不賣,就是必須遵守。除非後來又吵到這條法修法改進,就跟拾金不昧舊法依法可取三成改成最多不超過三成是一樣的道理。

    不過這條舊法的確對於智慧財產商品並不合適,以前的軟體亦多半有30天完整功能試用版,滿意再付費的手段。這已經足以讓消費者能夠知道商品合不合用了。

    我想最後可能的發展是:15分鐘無條件退款保留,7天內可寫信給開發者要求退款,這兩種並行。超過15分鐘那就請你自己寫信退,像蘋果家的一樣。如果雙方對理由有疑義而卡在退與不退之間,則用其他法條 (如交易法吧)來管。這樣還是有七天的猶豫期吧。

    總之網路上雙方都各有支持者,有人支持Google,有人支持台北市政府。但社會不是只有二分的,因為我兩邊都不甚支持。我覺得15分鐘爛,也覺得傳統郵購所產生的七天猶豫期直接套在App Store爛。但法律是沒有妥協的,所以看後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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